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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群島主權歸屬的歷史與法理考證:基于中琉宗藩關系的實證研究 (文/姜里洲)

 三鼎文化網 2025-11-18 發(fā)布于廣西

琉球群島主權歸屬的歷史與法理考證:基于中琉宗藩關系的實證研究

/姜里洲

歷史上,琉球群島長期是中國的藩屬國,雙方形成了制度化的宗藩關系;日本在19世紀末的吞并行為具有非法性;而二戰(zhàn)后琉球的法律地位,依據《開羅宣言》等國際文件,依然未定。

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是深刻影響東亞地緣政治格局的歷史與法理懸案。縱觀歷史脈絡,自明洪武五年(1372年)正式建立宗藩關系以來,琉球王國與中國明清兩朝維持了長達五百余年的冊封與朝貢關系,形成了政治、經濟、文化多重維度交織的穩(wěn)定秩序。這套以中國為中心的宗藩體系,雖不同于現(xiàn)代西方的絕對主權觀念,但在當時的東亞國際秩序中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與象征意義,奠定了中國對琉球擁有宗主權的歷史與法理基礎。

十九世紀末,明治維新后的日本以武力擴張打破這一傳統(tǒng)秩序。其通過1872年單設“琉球藩”至1879年“廢琉置縣”的所謂“琉球處分”,本質上是憑借強權的非法吞并。這一過程不僅遭遇了琉球王室與民眾的持續(xù)抵抗與向清廷求援,更因違反了當時國際法關于“人民同意”與“禁止武力吞并”的基本準則,自始即存在嚴重的法理缺陷。琉球地位由此步入被強權扭曲的歷史階段。

二戰(zhàn)后,琉球問題迎來了關鍵的法理轉折?!堕_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以國際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確限定日本主權范圍,剝奪其以武力貪欲攫取之所有領土,這為公正解決琉球問題提供了國際法依據。然而,冷戰(zhàn)格局下,1972年美國將琉球“施政權”私相授受于日本的行為,違背了盟國共識與國際正義,致使琉球法律地位陷入“未定”狀態(tài),遺留問題延續(xù)至今。

因此,重新考證琉球群島的歷史從屬關系,不僅是對一段綿長歷史的客觀梳理,更是對東亞區(qū)域秩序合法性與正義性的深刻追問。我們立足于歷代文獻、官方檔案與國際法理,旨在系統(tǒng)梳理中琉宗藩關系的制度性實質,辨析日本吞并行為的非法性,并論證戰(zhàn)后相關國際條約對琉球法律地位的界定,最終為理解與解決這一東亞歷史懸案提供基于史實與法理的學理支撐。

一、研究背景與文獻基礎

琉球群島位于中國東海與太平洋之間,地處東亞海上交通要沖,其主權歸屬問題不僅關乎中日兩國歷史爭議,更是影響東亞地區(qū)國際秩序的重要議題。我們立足于中國歷代文獻記載,結合近現(xiàn)代國際法律文件,對琉球群島與中國的歷史從屬關系進行系統(tǒng)考證。依據明清兩代使琉球錄、官方檔案以及當代學術研究成果,我們認為琉球群島在歷史上長期是中國的藩屬國,其地位在法理上至今未定,日本1879年的吞并行為及1972年的返還均缺乏合法依據。

——研究范圍與方法:本文研究時間跨度從隋唐至當代,空間范圍涵蓋琉球三十六島。研究方法采用歷史文獻分析法、國際法解釋法與比較研究法,綜合運用第一手史料與第二手研究文獻,力求客觀還原歷史真相。我們特別注重對《使琉球錄》、《中山傳信錄》等原始文獻的解讀,同時參考《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法律文件,構建多維度的論證體系。

——文獻綜述:關于琉球地位的研究,國內外學界已有相當積累。何慈毅在《明清時期日本與琉球關系史》中通過現(xiàn)存歷史文獻證明,歷史上的琉球王國屬地從來不包括釣魚島、黃尾嶼及赤尾嶼。陳靜靜(2023)則系統(tǒng)分析了三次琉球處分過程中各方勢力的博弈,指出琉球問題是"東亞國際秩序演變的產物"。百度百科琉球主權條目梳理了從明朝至二戰(zhàn)后的主權爭議脈絡,強調琉球地位問題是中日之間的一個懸案。這些研究為本課題奠定了堅實基礎,但也存在部分空白,如較少關注中國科舉精英與琉球的關聯(lián),這正是本文試圖補充的視角。

——核心觀點:本文論證三個核心觀點:第一,從明清至近代,中國與琉球保持持續(xù)且合法的宗藩關系,這種關系具有主權象征意義;第二,日本對琉球的吞并違反傳統(tǒng)東亞國際法近代西方國際法;第三,戰(zhàn)后琉球地位未定,美國私相授受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通過嚴謹的歷史考證與法理分析,本文旨在為相關研究提供學術參考,為東亞國際秩序重構貢獻歷史智慧。

我國官方記載琉球群島名稱

二、歷史淵源:中琉關系的建立與發(fā)展

隋唐時期是中國與琉球群島正式交往的開端,這一時期的海路探索與政治招諭為后世宗藩關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礎。根據《隋書》記載,隋煬帝在大業(yè)元年至大業(yè)十年(公元605-610年)間,曾四次派遣水軍招諭流求。這些軍事外交行動不僅探明了從福建至琉球的航海路線,還對沿途島嶼進行了正式命名,其中高華嶼(即釣魚嶼)和鼊嶼(古米山)被明確記錄在中國版圖內。唐朝延續(xù)了對東海島嶼的管轄,福建和廣東沿海的官軍商民進一步掌握了前往琉球的航海針路和水道利弊,這種民間交往為后期官方關系的建立創(chuàng)造了條件。

——明朝與琉球三國時期:明朝成立后,琉球本島上并存的三個政權——南山、中山和北山分別向明朝提出朝貢要求,明太祖朱元璋秉持懷柔遠人的政策,對琉球三國逐一完成冊封手續(xù)。洪武五年(1372年),明廷派楊載出使琉球,中山王察度率先奉表稱臣,開啟中琉正式邦交。洪武十六年(1383年),明朝實行頒詔、授印、賜服制度,正式將琉球納入朝貢體系。值得注意的是,明朝在與琉球三國進行朝貢貿易初期,主要獲取硫磺、馬匹等軍需物資,用于與北元的軍事對峙,體現(xiàn)了朝貢體系的戰(zhàn)略價值。

——琉球統(tǒng)一與尚氏王朝:15世紀初期,出身山南的英雄尚巴志平定中山的察度王統(tǒng),尊其父為中山王,隨后于1416年消滅山北政權,1429年左右征服山南,結束三山分立局面,建立統(tǒng)一的琉球王國。尚巴志將首里城設為王都,建立第一尚氏王朝。值得關注的是,琉球的統(tǒng)一正是在與明朝建立朝貢關系后不到三十年完成的,朝貢貿易帶來的龐大利潤增強了尚氏政權的經濟實力和權威性,這說明中琉關系對琉球內部政治整合產生了直接促進作用。

表:隋唐至明代中琉關系大事記

——閩人三十六姓與文化交流: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明太祖更賜閩人三十六姓"至琉球,這是中琉關系史上具有深遠影響的事件。這些來自福建的移民群體帶去了先進的航海、造船、農業(yè)和儒家文化技術,顯著提升了琉球的社會發(fā)展水平。琉球王國還派遣學生至北京國子監(jiān)和福州琉球館學習,全面吸收中華典章制度與禮儀文化。值得注意的是,梁嵩狀元后裔的南遷也在這一文化交流背景下發(fā)生,據《梁氏家譜》記載,梁嵩后人于明朝被派往琉球首里城擔任翻譯官,家族在那霸繁衍二十余代,保留舞獅、象棋等中國傳統(tǒng)習俗,成為中琉血緣與文化交融的生動例證。

——宗藩關系的實質內容明朝與琉球的關系并非簡單的禮儀往來,而是包含多層次實質性內容的政治經濟安排。在政治上,琉球王位的合法性需經中國皇帝冊封確認;在經濟上,明朝實行厚往薄來的朝貢貿易原則,給予琉球遠超貢品價值的回賜;在安全上,明朝對琉球承擔一定的保護義務,如對倭寇的聯(lián)合防御。這種宗藩關系不同于西方殖民主義,強調的是王者不治夷狄,正朔不加四海的包容理念,尊重琉球內政自主,同時通過文化感召構建區(qū)域秩序。

三、中琉歷史關系的建立與發(fā)展分析

琉球群島與中國的中原王朝往來,可追溯至隋唐時期。明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遣使楊載攜詔書赴琉球,琉球三國(中山、山南、山北)先后向明朝稱臣,正式建立了宗藩關系。這種關系并非簡單的禮儀性往來,而是一套包含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內容的制度化體系。

(一)琉球群島王國與中國的宗藩關系

——政治冊封:每位琉球新王的即位,都必須得到中國皇帝的冊封才被視為合法。明清兩朝累計派使冊封達23次,持續(xù)五百余年,這構成了中國對琉球宗主權的核心象征。

——經濟朝貢:琉球定期向中國朝貢,中國則給予數倍于貢品價值的回賜,并允許其在福州進行免稅貿易。這種“厚往薄來”的政策,使琉球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同時也深度融入了以中國為核心的東亞貿易圈 。

——文化交融:明太祖為助琉球發(fā)展,“閩人三十六姓”至琉球。這些移民帶去了先進的航海、造船、儒家經典和典章制度,深刻影響了琉球社會。琉球也長期派遣子弟至北京國子監(jiān)及福州的“琉球館”學習,其官制、衣冠、禮儀多仿效中國 。

(二)宗藩關系的制度化

明清兩朝通過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使中琉宗藩關系得以穩(wěn)定運行。

——邊界劃分:中國歷代的冊封使錄,如1534年陳侃的《使琉球錄》,明確記載了中琉之間的海疆分界:“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 。這表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中國版圖內,而古米山(今久米島)以西并非琉球領土。清代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等文獻進一步確認了這一點 。

——關鍵樞紐——福州柔遠驛:福州港是中琉往來唯一的官方口岸。明清朝廷在此設立柔遠驛”(俗稱琉球館),作為琉球使臣、商人和留學生的駐地,也成為中琉文化與經濟交流的核心樞紐 。

(三)日本的非法吞并

日本對琉球的覬覦始于1609年,當時薩摩藩武力入侵琉球,逼迫其朝貢,形成“兩屬”狀態(tài)。但琉球在法理和文書上仍堅持使用中國年號,保持與中國的宗藩關系 。

19世紀末,明治維新后的日本加快了吞并步伐。1872年,日本單方面宣布改琉球王國為“琉球藩”;1879年,日本武力鎮(zhèn)壓琉球反抗,俘獲國王尚泰,強行“廢琉置縣”,改設沖繩縣。這一過程完全違背了琉球民眾的意愿,琉球王室曾多次秘密向清朝求援,部分士族甚至以身殉國抗爭。

(四)從國際法看琉球主權

日本對琉球的吞并,不僅在當時缺乏法理基礎,在二戰(zhàn)后的一系列國際條約中,其主權主張也未被承認。

——二戰(zhàn)后的法律安排:《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明確規(guī)定,日本之主權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由盟國指定的其他小島。琉球作為日本以武力貪欲攫取的領土,被排除在外。這兩份文件是二戰(zhàn)后東亞領土秩序的國際法基石。

——美國托管與“私相授受”:1951年,美國在排除中國參與的情況下,于《舊金山和約》中獲得對琉球的“施政權”,但該條約并未規(guī)定琉球的主權歸屬1971年,美日簽訂《返還沖繩協(xié)定》,美國將琉球的行政管轄權移交日本。中國政府對此發(fā)表嚴正聲明,指出此舉是非法無效的,嚴重侵犯了中國領土主權。聯(lián)合國至今未承認日本對琉球的主權。

(五)琉球問題的現(xiàn)代啟示

目前,琉球群島的法律地位在國際法框架內依然未定。歷史上持續(xù)的宗藩關系、日本吞并的非法性以及戰(zhàn)后國際法對日本領土范圍的限定,共同構成了琉球地位懸而未決的歷史與法理基礎。

——學術研究的推進:中國學界正系統(tǒng)性地加強對琉球歷史與地位的研究。例如,福建師范大學首創(chuàng)的“琉球學”項目已入選國家級“絕學”扶持計劃,旨在構建中國自身的琉球研究話語體系 。

——持續(xù)的民間記憶:在福州,保存完好的琉球墓園“閩人三十六姓”后裔的持續(xù)尋根活動,無聲地見證著中琉之間跨越數百年的深厚情誼與文化紐帶 。

從明清五百余年的冊封朝貢,到日本明治時期的武力吞并,再到二戰(zhàn)后依據《開羅宣言》等國際文件對琉球地位的重新界定,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始終是一個具有充分歷史與法理討論空間的議題。

琉球群島地圖位置示意圖

四、宗藩體制:明清時期的中琉關系制度化

明清兩代通過系統(tǒng)化的制度安排,將與琉球的關系納入宗藩體制框架,這種制度化的互動模式體現(xiàn)了中國對琉球的主權象征。明朝在1372年與琉球建立正式關系后,逐步完善了冊封-朝貢制度的核心架構。根據《明實錄》和《使琉球錄》等文獻記載,每位琉球新王即位必須經由中國皇帝遣使冊封才獲得統(tǒng)治合法性,同時琉球需定期派遣使團向中國朝貢。明朝政府為規(guī)范朝貢頻率,向琉球頒發(fā)符敕歷書,前者作為朝貢憑證,后者象征奉中國正朔。永樂年間規(guī)定琉球二年一貢,后因實際情況有所調整,但這種定期朝貢關系一直持續(xù)到19世紀后期。

——冊封禮儀與政治象征:冊封儀式是宗藩關系的核心禮儀,蘊含豐富的政治象征意義。據1534年明朝冊封使陳侃《使琉球錄》記載,冊封典禮包括宣詔、授印、謝恩等嚴格程序,琉球王需面向北方行三跪九叩禮,表示對中國皇帝的臣服。清朝沿用明制并進一步完善,如康熙元年(1662年)清廷對琉球王尚質的冊封,除常規(guī)儀式外,還增加了祭奠先王、頒布新政等環(huán)節(jié)。值得注意的是,冊封使團往往由中國的文人學者組成,他們撰寫的《使琉球錄》系列文獻,如徐葆光《中山傳信錄》(1719年)、周煌《琉球國志略》(1756年)等,不僅詳細記錄了琉球社會風情,還明確標注了琉球三十六島的范圍及其與中國海疆的界限。

——朝貢貿易與經濟整合:朝貢體制下的經貿往來是維系中琉關系的重要紐帶。琉球的貢品主要包括馬匹、硫磺、蘇木、胡椒等物產,而中國回賜則以絲綢、瓷器、錢幣等手工業(yè)品為主。這種貿易具有明顯的互利性質,琉球通過中轉貿易獲得巨大經濟利益,而中國則通過朝貢貿易整合東亞經濟圈。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隨著14世紀末琉球加入以明朝為核心的海洋貿易圈,東南亞的物產也開始出現(xiàn)在琉球對華朝貢物資中,這表明琉球在東亞貿易網絡中扮演了重要中介角色。

——文化教化與身份認同:明清兩代通過文化輸出強化琉球對中華文明的認同。除了前文提到的閩人三十六姓移民外,中國還接納琉球官生來華學習。根據《琉球國志略》記載,明清時期有大量琉球學生進入北京國子監(jiān)和福州琉球館研習儒家經典、法律制度與中國藝術。琉球社會全面吸收中華文化,從官制衣冠到建筑樣式,從文字書法到節(jié)慶禮儀,均體現(xiàn)出濃厚的中華特色。這種文化教化不是強制同化,而是基于"以夏變夷"的漸進過程,塑造了琉球精英對中華文化的認同感與向心力。

表:明清時期中琉宗藩關系制度框架

——邊界劃分與主權行使:明清政府通過官方文獻明確劃分了中琉之間的海疆界限,這是中國對琉球擁有宗主權的重要體現(xiàn)。1534年明朝冊封使陳侃在《使琉球錄》中明確記載: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這一記錄清楚表明,釣魚嶼、黃毛嶼、赤嶼等島嶼在中國版圖內,而古米山(即久米島)為琉球邊界。1719年清朝冊封副使徐葆光在《中山傳信錄》中進一步詳細標注了琉球三十六島的名稱和位置,其中不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這些官方記載證明,中國政府對東海島嶼行使了有效的主權管轄,并對琉球領土范圍有明確界定。

——琉球兩屬狀態(tài)的性質:1609年日本薩摩藩入侵琉球后,琉球進入所謂兩屬狀態(tài),但這一變化并未改變中琉宗藩關系的本質。值得注意的是,在薩摩入侵后,琉球仍維持與中國的朝貢關系,且使用中國年號僅限于致江戶幕府的書信,在琉球國內的公文等都使用大明以及大清的年號。江戶幕府致琉球王的書信格式與致其他亞洲國家相同,反映日本幕府本身也視琉球為外交關系國。這表明,即使在薩摩藩施加影響期間,琉球在國際法意義上的歸屬仍然是中國藩屬國,日本的控制更多是事實上的干涉而非法理上的主權占有。

五、日本侵占:從薩摩入侵到廢琉置縣

日本對琉球的野心始于1609年薩摩藩的武裝入侵,這一事件開啟了琉球被迫兩屬"的歷史階段。是年,日本薩摩藩主島津氏以琉球未滿足豐臣秀吉的財物要求為借口,率領三千士兵進攻琉球,俘虜琉球國王尚寧,逼其寫下誓文,每年向薩摩藩輸糧8000石。需要明確的是,這次入侵并未改變琉球與中國的宗藩關系,琉球王室繼續(xù)接受中國冊封并向明朝朝貢,形成中日兩屬狀態(tài)。日本學者自己也承認,薩摩的干預主要是經濟剝削而非領土兼并,琉球王國作為一個政治實體仍然保持相當程度的自治。

——明治政府的吞并計劃:日本明治維新后,加快了對琉球的吞并步伐,這一過程被稱為第一次琉球處分1872年9月14日,明治政府單方面宣布廢除琉球王國,設置琉球藩,將琉球國王尚泰封為藩王,并將其置于外務省管轄之下。這一行動完全違背琉球民意和國際法原則,當時美國公使德朗(C.F. Delong)曾警告說,如此單邊行動可能會引發(fā)其他問題。1875年3月,日本內務卿大久保利通傳令琉球官員城池親方等人到東京,要求琉球改變兩屬形式,在那霸設置鎮(zhèn)臺分營,以保護琉球人民,并于5月進一步要求琉球與中國斷絕關系。

——琉球王國的抵抗運動:面對日本的吞并威脅,琉球王國展開了持續(xù)而堅決的抵抗。1875年11月,琉球代表城池親方向日本政府請愿:琉球與中國,有五百余年的恩德情義。斷絕之,乃是背恩棄義,廢絕為人、為國之道。在請愿無效的情況下,琉球王室秘密派遣使團向中國求援。1877年4月,琉球王尚泰派遣姐婿幸地親方等秘密抵達福州,面見福建布政使,遞交密咨。清政府指令首任駐日公使何如璋介入此事,何如璋在調查后向李鴻章指出:阻貢不已,必滅琉球;琉球既滅,行及朝鮮臺澎之間,將求一日之安不可得",準確預見了日本擴張的野心。

——北京專條與外交失策:1874年日本借口牡丹社事件出兵臺灣,清政府在外交交涉中陷入日本陷阱。同年10月31日,中日簽訂《北京專條》,清政府答應給日本撫恤銀10萬兩,在臺建筑費40萬兩,并隱約承認了日本為被殺的琉球人出兵的合理性。這一條款成為日本聲稱擁有琉球主權的借口,李鴻章當時未能識破這一外交陷阱,導致清政府在琉球問題上陷入被動?!侗本l》的簽訂標志著日本在琉球問題上取得了外交突破,為后續(xù)全面吞并鋪平了道路。

——武力吞并與琉球抗爭:1879年3月,日本政府派出松田道之率領160名警察和300名士兵前往那霸,武力脅迫琉球王室接受"廢藩"決定,強迫琉球王尚泰移居東京,這就是所謂的琉球處分。4月,日本政府正式宣布改琉球為沖繩縣。面對日本的武力鎮(zhèn)壓,琉球民眾展開了激烈反抗。1879年7月3日,琉球使者向德宏抵達天津,直接向李鴻章呼救;10月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長、通事官蔡大鼎等三人,剃發(fā)改裝,潛至北京,至總理衙門處稟陳情。這些抗爭行動表明琉球國民堅決反對日本統(tǒng)治,意愿歸屬中國的立場。

——國際調解與中日談判:琉球問題引起了國際社會關注,特別是美國前總統(tǒng)格蘭特的介入調解。1879年6月12日,李鴻章會見格蘭特,呼吁其進行調解,強調琉球王對中國貢之有無,無足計較。惟琉王向來受封中國,今日本無故廢滅之,違背公法,實為各國所無之事。格蘭特也認為:琉球自為一國,日本乃欲吞滅以自廣,中國所爭者土地,不專為朝貢,此甚有理,將來能另立專條才好。在格蘭特調停下,清政府與日本就琉球問題進行談判。日本建議沖繩島以北歸日本管轄,宮古、八重山二島歸大清國管轄,但談判最終未能阻止日本吞并琉球。

六、法理爭議:從國際法視角看琉球主權

日本對琉球的吞并行為違反了19世紀國際法基本原則,這一觀點在當代學術界獲得廣泛支持。根據當時的主流國際法理論,有效統(tǒng)治原則人民同意原則是領土主權變更的基本要求。日本在1872-1879年間對琉球的所謂處分,完全違背了這兩項原則。一方面,日本是通過武力威脅強行吞并琉球,而非和平獲??;另一方面,琉球王室和民眾持續(xù)反抗日本統(tǒng)治,多次向中國及國際社會求援,表明缺乏人民同意。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日本自己在1874年與清政府簽訂的《北京專條》中,仍間接承認中國對琉球的宗主權,這進一步證明日本吞并行為的自相矛盾與非法性。

——二戰(zhàn)后的國際法安排:二戰(zhàn)結束后,同盟國通過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對日本領土范圍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些文件構成戰(zhàn)后東亞領土秩序的法律基礎。1943年《開羅宣言》明確規(guī)定: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進一步規(guī)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它小島之內。這些規(guī)定明確將琉球排除在日本主權范圍之外,因為日本對琉球的吞并發(fā)生在1914年之前,屬于應被剝奪的武力擴張領土。

——美國托管制度的法律缺陷:1951年美國主導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規(guī)定,琉球群島置于聯(lián)合國托管制度下,由美國作為管理當局。這一安排存在嚴重法律缺陷:首先,中國作為戰(zhàn)勝國和琉球的原宗主國,被排除在條約簽署國之外,中國政府始終未承認該條約;其次,托管制度最終目標應是引導托管地走向自治或獨立,而美國單方面決定琉球未來地位違背了這一原則;第三,聯(lián)合國憲章第77條規(guī)定琉球需經托管后由居民自決,這一程序從未履行。因此,美國對琉球的托管缺乏完全的法律正當性。

——私相授受的國際法效力:1971年美日簽訂《關于琉球諸島和大東諸島的協(xié)定》(簡稱《返還沖繩協(xié)定》),美國將琉球行政管轄權移交日本,這一行為在國際法上稱為私相授受。中國政府對此發(fā)表嚴正聲明,指出此舉嚴重侵犯中國領土主權,因為琉球主權歸屬未定,美國無權單方面決定琉球地位。從國際法角度看,行政管轄權的轉移不等于主權的轉讓,美國在《返還沖繩協(xié)定》中亦未明確主權歸屬問題。更重要的是,該協(xié)定完全忽視琉球民眾的自決權,違背《聯(lián)合國憲章》的民族自決原則。

表:涉及琉球主權的國際法律文件比較

——琉球法律地位的當代爭議:目前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在國際法框架內尚未最終確定。日本主張對琉球(沖繩)擁有主權的主要依據是《舊金山和約》和《返還沖繩協(xié)定》,但這兩份文件的法律基礎存在重大缺陷。中國政府的立場是,應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二戰(zhàn)國際文件重新審議琉球歸屬。值得注意的是,琉球群島內部一直存在琉球復國運動,要求恢復琉球獨立國家地位或重新考慮與中國的關系。根據聯(lián)合國憲章的民族自決原則,琉球民眾理應有權決定自己的政治未來,這與歷史上的中琉關系共同構成重新思考琉球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據。

七、歷史與法理視角下的琉球地位再考證

通過對歷史文獻與國際法律文件的系統(tǒng)分析,可以得出明確結論:琉球群島在歷史上長期是中國的藩屬國,日本1879年的吞并行為違反國際法,戰(zhàn)后琉球地位未定,美國1972年將琉球行政權移交日本不具備法律效力。這一結論建立在多方證據基礎上:從明清五百余年的冊封朝貢關系,到琉球王國對中國文化的全面吸收;從日本武力吞并的非法性,到二戰(zhàn)國際文件對日本領土的限制;從美國單方面托管的缺陷,到琉球民眾持續(xù)不斷的自主運動。這些事實共同構成琉球主權歸屬爭議的歷史與法理基礎。

——宗藩關系的現(xiàn)代國際法意義:重新審視中琉宗藩關系的法律性質,對當代國際法理論與實踐具有重要啟示。傳統(tǒng)的東亞宗藩體系雖不同于近代西方主權觀念,但其在主權象征意義上與西方的保護國制度有相似之處。中國對琉球的冊封權、琉球使用中國年號、琉球王位繼承需中國批準等事實,均體現(xiàn)中國對琉球的主權象征。日本學者也承認,在1609年薩摩入侵后的兩屬時期,琉球在國內公文中使用大清年號,而使用日本年號僅限于致江戶幕府的書信。這表明即使在日強中弱的形勢下,琉球仍然在法律上認同中國為宗主國。因此,將宗藩關系簡單視為禮儀性往來,忽視其法律內涵,是對東亞歷史與國際法的誤讀。

——日本吞并行為的非法性:從現(xiàn)代國際法視角評估,日本對琉球的吞并存在多重法律缺陷。首先,日本是通過武力威脅而非和平方式強行吞并琉球,違反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其次,日本吞并琉球時完全忽視琉球民眾的意愿,琉球王室多次派使向中國求援,民眾持續(xù)反抗,表明缺乏人民同意;第三,日本在吞并過程中采取欺詐手段,如1874年《北京專條》中利用清政府的外交失誤,制造日本對琉球擁有主權的假象。正如何如璋1878年向日本外務省發(fā)出的照會所言,日本阻止琉球向清朝朝貢為背鄰交欺弱國,是不信不義、無情無理之事。這些行為均違反19世紀國際法原則。

——戰(zhàn)后秩序與琉球未來:二戰(zhàn)后建立的東亞領土秩序應以《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為基礎,這兩份文件構成解決琉球問題的法律框架。《開羅宣言》明確規(guī)定剝奪日本通過武力貪欲攫取的領土,《波茨坦公告》限制日本主權范圍限于本土四島及同盟國確定的其他小島。這些規(guī)定本應為琉球地位提供公正解決方案,但冷戰(zhàn)爆發(fā)導致這一進程中斷。美國通過《舊金山和約》獲得琉球托管權,繼而通過《返還沖繩協(xié)定》將行政權移交日本,這一系列操作違背了同盟國戰(zhàn)時達成的共識。歷史表明,琉球問題不僅是中日之間的歷史懸案,也是東亞戰(zhàn)后秩序未完成的重要體現(xiàn)。

——研究局限與未來方向: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如對琉球內部史料的使用相對有限,對日本學界研究成果的關注不足。未來研究應進一步挖掘琉球王國的一手檔案,如《歷代寶案》等文獻,從琉球主體視角分析中琉關系;同時需要加強比較研究,參考朝鮮、越南等中國其他藩屬國的案例,深入探討宗藩關系的法律內涵;此外,應關注國際法學界對琉球地位的最新討論,從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角度思考琉球問題的解決路徑。這些研究方向將有助于更全面、客觀地認識琉球地位問題,為東亞和平與發(fā)展提供學術支持。

琉球群島的主權歸屬問題跨越五個世紀,涉及中國、琉球、日本與美國多方利益,既是歷史遺留問題,也是當代國際政治現(xiàn)實。從隋唐時期的早期往來,到明清時期的宗藩關系;從日本的武力吞并,到戰(zhàn)后的美國托管;從美日私相授受,到持續(xù)至今的地位爭議,琉球問題折射出東亞國際秩序的演變軌跡。只有尊重歷史事實,遵守國際法原則,考慮琉球民眾意愿,才能找到公正合理的解決方案。作為東亞歷史與國際法研究的重要課題,琉球主權歸屬考證不僅具有學術價值,也對構建東亞和平秩序具有現(xiàn)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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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現(xiàn)代學術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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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王蕓生《六十年來中國與日本》,三聯(lián)書店,2005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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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何慈毅《明清時期日本與琉球關系史》,江蘇古籍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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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刊論文與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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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陳靜靜《三次"琉球處分"與近代以來琉球主權歸屬問題研究》,《日本研究》,2019年第4期。

19. 曹永和《明洪武朝的中琉關系》載張炎主編中國海洋發(fā)展史論(三),臺北“中研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89年版。

2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琉歷史關系檔案》,《歷史檔案》,2006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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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際條約與法律文件

24. 《北京專條》(1874年),收錄于《中外舊約章匯編》第一冊,三聯(lián)書店,195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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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波茨坦公告》(1945年),美國國家檔案館藏原件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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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美利堅合眾國與日本國關于琉球諸島和大東諸島的協(xié)定》(1971年),日本外務省公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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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Robert D. Eldridge, The Origins of the Bilateral Okinawa Problem, Routledge, 2001.

33. Willem Remmelink, The Chinese War and the Collapse of the Javanese State, 1725-1743, KITLV Press, 1994.

(六)地方志與專門史料

34. 《平南縣志》,廣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修訂本。

35. 《福州琉球館檔案匯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14年。

36. 《那霸市史》資料篇,那霸市政府發(fā)行,1977年。

37. 《沖繩縣史》各卷,沖繩縣教育委員會,1965-1979年。

作者:姜里洲    圖片:網絡媒體    編輯:三鼎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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