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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中的郵驛規(guī)則你了解多少?

 秉筆春秋呂書生 2021-01-13

履道達康莊,傳命達郵驛。前文稍稍介紹了漢代的郵驛機構(gòu),捎帶提及了一些三國時期的情況,整個郵驛體系其實很復雜,本篇就來看看漢代郵驛相關(guān)的一些規(guī)則。

由于《后漢書》和《三國志》都沒有刑法志,目前出土的簡牘中張家山漢簡中有較為完善的《二年律令·行書律》,所以本篇要提及的內(nèi)容主要以此為依據(jù),這是西漢初期的法律,后續(xù)會結(jié)合居延漢簡、走馬樓吳簡及相關(guān)研究來補充東漢、三國時期的郵驛。

使用郵、驛、傳、置、亭等郵驛機構(gòu)的目的在于傳送文書,《行書律》也是為了保證傳送過程的安全、準確、及時。這里有幾個詞:中程、不中程、定行、不及行、留遲,“中程”指的是按時送達,“不中程”指的是沒有按時送達,“定行”是規(guī)定送達的時間,“不及行”是提前送達的時間,“留遲”就是遲到的時間。

其中“定行”還有些爭議,有時在漢簡中“定行”、“當行”、“實行”會一起出現(xiàn),所以個別例子中“定行”被解釋為實際送達的時間。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既然沒有按時送達就要接受懲罰,如果情節(jié)嚴重就會有上級機構(gòu)問責,或者在別人檢舉后會介入調(diào)查。

在上一篇文章中也提到過,郵只傳送兩種文書:急書、制書,“急書”就是緊急的公文“制書”是天子發(fā)布的文書之一,案顏師古注解,天子發(fā)布的文書有兩種,一個是“詔書”,另一個就是“制書”,即“制度之命”,用來頒布法制命令。

天子之言,一曰制書,二曰詔書。制書者,謂為制度之命也——《漢書·高帝紀》顏師古注

而到了東漢時期連天子文書也有變化,案《漢制度》天子文書有4種:策書、制書、詔書、誡敕。蔡邕在《獨斷》中也提到了4種:策書、制書、詔書、誡書,兩者基本相同。蔡邕將“制書”解釋為“帝者制度之命”,這也說明從西漢到東漢,“制書”涵蓋的范圍是一樣的。

回到郵身上,值得注意的是郵只負責傳遞公文,私人書信要么托人捎帶,要么就要官吏以權(quán)謀私,但是這種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就會面臨懲罰。此外,傳遞不緊急的文書、不按順序傳遞文書、丟書文書、損壞封泥都要受到懲罰。

郵人按照《行書律》規(guī)定需要一日一夜中行走200里,可以看看《二年律令·行書律》中的懲罰力度,毀壞封泥的罰金1兩,遲到、誤事罰金2兩,晚到半天鞭笞50,半天以上一天以內(nèi)鞭笞100,超過一天就要罰金2兩。傳遞不緊急的書信罰金2兩,滯留文書超過一天罰金2兩,不按順序傳遞的罰金4兩。

而從居延漢簡來看,東漢時期的要求是每時走10里,注意這個“時”是東漢時期的尺度,一般來說東漢一天十六時,這個“里”指的也是東漢時期的漢里,換算過來當時一漢里應在415米左右。居延漢簡中對于“不中程”的懲罰按運送距離來計算,100里罰金半兩,100200里罰金1兩,200里以上罰金2兩。

如有疏漏,還望指正。

張芝詩詞:張芝:我在詩詞里中是什么形象?

郵驛結(jié)構(gòu):對于漢代的郵驛機構(gòu)你有多少了解?

棗祗:棗祗:屯田這事我還是有發(fā)言權(quán)的

                         看官如感興趣,關(guān)注下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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