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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說建筑勞務走“清包工合同”最為合算,主要是考慮清包工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 比如:A公司是總承包方,它把其中一部分工程以500萬的價格分包給另一個小建筑公司B公司去做,那么,B公司的這個500萬的項目,就可以單獨核算,申請登記為按照征收率的方法, 簡易計稅。 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方法的差異,樓上 @稅月靜好35 有完整的計算,很詳細地證實了用簡易計稅,可以少交增值稅和相關的附加費用。 其實主要是稅率的差異,500萬的清包工項目,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稅率是11%,就假設全部金額都能拿到進項,即便按照6%的勞務派遣服務開專票,500萬也還要交5%的增值稅。 而按照簡易征收,只有3%的稅率。何況,不可能500萬全部有進項發(fā)票,那就沒利潤了。 所以,似乎怎么算都是簡易計稅方法更劃算。 不過建筑行業(yè)的項目,常常是很長一個鏈條的業(yè)務,層層分包,能否選擇簡易征收,受很多因素制約: 1、分包方出于稅務籌劃的考慮,不同意承包方用簡易計稅方法。承包方一旦采用簡易計稅,那么承包方只能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分包方通常都不會接受3%的專票,因為從他們的角度,就是少抵扣了進項,除非再降價。 2、因為建筑行業(yè)對資質的要求比較嚴格,通常要到最后包工頭層面,才會是純勞務,中間的分包方,通常還是有資質的建筑公司。所以,完全的“清包工”合同并不占多數(shù),更常見的可能是“甲供料”形式。這樣一來,分包方自己也可能需要采購材料,如果采用簡易計稅的話。因為簡易計稅不能抵扣進項,材料的進項其實就是浪費了,從整個增值鏈條來說,不是最劃算的,反而是便宜了稅務局。 3、稅務機關有要求,清包工項目認定為簡易計稅要有一定的條件,至少要求合同是明確約定的,然后還要求項目核算清楚。比如:不能你這個項目用了簡易計稅,就把本歸這個項目的進項全挪給別的項目去抵扣。所以,需要提前跟稅務專員有溝通確認,看看具體有什么要求,否則會過去。 結合以上這些情況,真正劃算的是,甲方也采用簡易計稅,不需要進項抵扣,那么分包方也用簡易計稅,兩方才都劃算。只是這種情況并不常見,營改增之前的一些老項目可能是這種情況,或者甲方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總之是可遇不可求吧。 我覺得,建筑服務的鏈條是一環(huán)套一環(huán),不管是采用哪種形式的合同,都還是需要結合現(xiàn)實情況綜合考慮,不太可能簡單地認定為用簡易計稅就最劃算。那句很不靠譜的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吧,簽合同之前多算算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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