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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住宅是人們生活、生存的場所,更是人們寄寓溫情與安寧的家園。作為個人的棲息之地,住宅自古以來就受到特別的保護,儼然作為與社會相對隔離的堡壘。近現(xiàn)代以來,住宅不受侵犯權已經成為普適性人權,它通過私人領域的劃定,保護著人的安全、自由、自主,并以此凸顯人的尊嚴。正是住宅不受侵犯權對人具有如此重要的價值,各國均將其納入憲法之中,并以不同于物質財產權利的精神性權利而印刻在法律文本與民眾心間。 【關鍵詞】:住宅權;私人領域;人格尊嚴;價值闡釋 住宅之于人的意義,在中國有“棲息的港灣”之說,在西方有“城堡”、“堡壘”和“避難所”之說,自古就對侵擾住宅給予刑法制裁,甚至賦予住宅主人防衛(wèi)權。世界多數(shù)國家都將住宅不受侵犯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加以規(guī)定,中國亦然,但是該權利目前在理論界存有一定的爭議,有的認為是住宅安全權,有的認為是住宅自由,有的認為是程序性權利,而現(xiàn)實中強拆住宅系列案人們除了主張財產權之外還主張住宅不受侵犯權,這些都需明確該權利的屬性。筆者認為,住宅權不受侵犯的根本原因在于住宅對人的自由和尊嚴維護具有特別的價值。綜合來看,住宅不受侵犯權是一種復合型的權利,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價值可以分解為財產、安全、自由和自主等多重層面。 一、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價值屬性——財產權 住宅不受侵犯權的財產權屬性是指住宅作為一個有形物,當屬財產的范疇,權利人可以享有全面的支配權利。奧地利學者諾瓦克指出,“‘住宅’一詞——或按英國的說法‘家就是我的城堡’——也表明了保護住宅和財產權利之間的相互關系”[1]。 有研究表明,人類對財產的占有欲望與動物占據地盤的本能相近,在動物行為學中,人們認識到“動物已經被束縛在有限的生存空間之內,當然這個空間能為其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條件”[2]。占有特定的地盤使動物能很好地了解其所處的環(huán)境,并形成一系列反射信號,以確保安全地在地盤內攝取生存所需的資源。這些發(fā)現(xiàn)驗證了一個重要推論:“動物需要擁有自己的地盤不僅僅是為了擺脫食肉動物的威脅以及為自己及后代覓食,而更為重要的是為了繁衍后代?!盵3]動物占據一定的活動空間是為了其生存和繁衍的需要,人類對財產的占有也是為了滿足人的這種自然需要,活動空間也是一種財產,那么作為人的主要活動空間的住宅,也就可以視為財產。就住宅作為一項財產而言,是人非常重要的一項財產,也是人生存的基礎。個人住宅既是一個公民的棲身之所,同時也是個人從自然狀態(tài)中通過勞動獲取財富形成的一種財產權利,作為私人財產,不得受到其他個人或者公共權力的不法或者不當?shù)母深A。私權具有相對于政府權力的神圣性,正是因為個人這一財產權的存在,才為個人的居住自由和政治上獨立的個體地位奠定了基礎。 二、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價值屬性——安全權 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安全權屬性是指住宅及其住宅之內的財產安全、人身安全和信息安全等,并延伸出個人對于住宅安全進行自我保護的防衛(wèi)權。住宅安全在早期社會主要是住宅之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正如俗語所言,“夜入民宅,非奸即盜”,“奸”即人身安全受到侵犯,“盜”即財產安全受到侵犯。中國臺灣學術界有學者認為:“人民的住居自由,保障人民可以享有一個安寧的居住空間。也就是人民在其所居住的房舍之內可以不受國家公權力違法侵犯,這個保障人民擁有住居自由權利,在其本質上也寓有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之旨焉,因為家宅往往提供人民生命與財產的保障依據。因此無故私闖他人住宅者,尤其是在夜間而遭屋主擊斃時。屋主往往不必擔負刑責。”[4]在現(xiàn)代社會,隨著科技的發(fā)展,住宅內的信息安全成為該權利保護的新焦點。 生存于世間的人們,最應享有的社會權利就是安全。住宅不受侵犯權首先滿足了人的自然安全的需要。住宅最初的目的就是供人棲息,擋避風雨。因此,最原始意義上的住宅權就類似于動物對巢穴的依賴,是基于生存、安全的考慮,擁有一個躲風避雨的場所的權利;它防范的更多的是來自自然的侵害,具有滿足人的自然安全需要的價值。雖然在人類社會的發(fā)展中,住宅的構造愈來愈復雜、精致,然而它首先為人們提供遮雨的棲息之地的功能卻并沒有變化。就此而言,如果住宅可以由其他人隨意進入或者破壞,那么人們就必然會失去這一棲息之地,由此而來的將是面臨自然、社會所加諸的危險。所以,在憲法上確認住宅不受侵犯,是使作為自然人的個人有一個屬于自己的生息場所。 其次,住宅不受侵犯權也是人的社會安全的要求。對人的安全之威脅不獨來自風雨雷電、豺狼虎豹等自然界,也來自人類本身。自然人、組織和國家的失范行為都對個人安全構成威脅。如果沒有一個相對獨立于社會的私域,那么公民的生命、財產、精神等諸方面的利益安全就沒有了基本保障。對此季衛(wèi)東先生嘗言道:主權在把個人從封建制身份關系的各種權力中解放出來的同時,又使分散的個人不得不與一個壟斷了所有權力的強大的國家直接對峙。正是因此,住宅是界分國家權力、社會和個人領域的產物,它劃定了一個不受干預的場域,以此排除一切形式的侵犯。在現(xiàn)代社會,住宅權更強化了其防范和對抗國家權力侵犯和干預,滿足安全需要的價值。它意味著住宅中的人享有一定程度的公共管理豁免,住宅中的人受到法律特別的保障。一些在公共場合必需的管理活動,如檢查、搜查等,在住宅內都不得進行,由此成為個人獲得社會安全的避風港。 再者,住宅不受侵犯權也是人類心靈安全的需要。上述所言的自然安全與社會安全,可以認為是從肉體上對人身自由的保障,但是,更為重要的,人除了物質生活之外,有著更為重要的精神生活。住宅權的確立,實際上為人們界定了兩個不同的生活領域:一個是公共生活,其行為以國家法律、公共秩序、公共道德為基本行為標準;另一個則是私人生活,其行為則由個人自行調節(jié)、安排。住宅通過相對封閉的空間構造,奠定了將個人與社會區(qū)隔開來的自然屏障。 總之,住宅是個人獲致自然安全感和社會安全感的日常生活、休息的基本場所,也是人們展示自我的心理空間。住宅不受侵犯權入憲是防范和對抗來自自然、社會和國家的各種風險的要求,因應了公民對安全的期待。它所體現(xiàn)的人們生活中的一種內部安全,會使那些最不幸的人們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接受生活。在這一意義上講住宅不受侵犯權是公民神圣的自然權利。 三、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價值屬性——自由權 住宅不受侵犯權的自由權屬性是指公民支配住宅的自由和住宅內活動的自由。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同意他人進出、停留住宅的自由。這是指公民可以同意他人進入自己的住宅或者要求別人離開自己住宅的自由,或者說是他人未經主人同意不得擅自進入住宅或者經主人要求離開或在住宅內逗留。二是自己進出住宅的自由。這是指公民的住宅不被限制進出,不被強制從住宅中遷出的自由。三是住宅內活動的自由。是指公民在住宅這一私密領域之內的活動一般不受干預,是人自主性的要求和體現(xiàn)。 近現(xiàn)代以來,人們對自由認知普遍傾向于不受阻礙,不受控制,不受擺布。這種意義上的自由,一方面強調自由不單是積極自由,更主要是消極自由。如果將自由僅僅理解為積極的自由,做想做的事的能力,而不包括消極自由(或為否定性自由),那么,這樣的自由概念容易被利用來摧毀個人自由或假自由之名壓制自由。另一方面,自由也不囿于政治自由,私域的獲致是自由所系。這種私域的自由更多地是一種消極自由,因為只要不受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干涉,自由就能夠很好地得以實現(xiàn)。個人在加入國家以后就具有一定的政治屬性,其追求實現(xiàn)的自由自然包括參與政治生活管理國家的權利,但現(xiàn)代社會的自由更重要或基礎的是私人生活的自由和消極的自由,特別是不受政府強制的私人活動空間的保有。住宅不受侵犯權正是這種自由觀的體現(xiàn)和要求。住宅受保護是劃定個人私域的底線。這也就是說住宅權的承認使得公民在公共關系、國家生活中擁有了一處完全屬于自己的領地,可以免受包括國家在內的意志和力量的不當干預,在住宅領域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形成和發(fā)展自己的生活,使得個人的自由、獨立和快樂有了保障。 如前所述,住宅不受侵犯權體現(xiàn)了消極自由的價值觀,是一種免受干擾的權利;加之住宅的自然屬性之一就是其領域性(空間性)。因此,住宅不受侵犯權內在包含了公民的獨處、在住宅內不與社會和他人發(fā)生聯(lián)系、保持內心寧靜的權利和自由。住宅權蘊涵的公民保持個人獨立、甚至個人孤獨的價值,在日益喧囂的現(xiàn)代社會中顯得彌足珍貴。[5]概言之,住宅不受侵犯權使得住宅既是人們自己的遮風避雨場所,更是尋求私人生活安寧、自由、完全屬于自己的領地。尤其在壓力巨大的現(xiàn)代社會,不受侵犯的住宅是緩解精神緊張情緒的避難所。在家千般好,出門時時難的民諺,反映出住宅對人們上述愿望的滿足所具有的意義。住宅不受侵犯權保護的是人,它對人的自由的實現(xiàn)所具有的價值是住宅權入憲的主要原因。 四、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價值屬性:自主權 自主即自我判斷、自我選擇與自我評價,它構成了人的內心的一種自在力量,以用來抵抗社會和他人的干擾與評判。在個人與社會關系方面,住宅不受侵犯權是公民合理對抗社會的需要,它隔開了社會與個人的直接聯(lián)系,外在的世界與內在的世界只是通過人的社會活動來加以聯(lián)系。作為私人不受限制的空間,住宅是人與社會相隔離的自然屏障。在社會中人的一切行為都要接受社會的評價,但在住宅里則幾乎完全是自由和自主的。如果說住宅不受侵犯權的自由價值意味著公民私域的保有和住宅內的行為自由的話,自主價值則更強調住宅內的行為免受評價,尤其是免受法律的評價。 個體的聯(lián)合、個體對社會的倚賴,并不意味著人只是以聯(lián)合體一員的惟一身份角色存在的,不應排斥個人自主空間的保有,甚至反而使得個人自主空間更顯重要。住宅隔阻著社會和個人、防止人在過度社會化過程中迷失自己。住宅是人的最基本的自主空間、自治領域。住宅權保護著公民在住宅內的行為的自主,保障著公民在住宅內的行為是不受道德評價的,以使每個人在住宅內真正有安全感和歸屬感,這樣他的社會生活也才會有意義。 住宅權蘊涵的自主價值內在包含了對住宅隱私的尊重。隱私按照學者的理解,即公共領域中的私生活概念。在這一領域中,個人不受或不應受到別人的干涉,能夠做和想他所中意的任何事情按照他自己的方式去追求他自己的利益。[6]住宅不受侵犯權為個人隱私提供了特殊保護。只要在明確群己權界基礎上,住家內的行為、信息都可作為隱私來保護。特別是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人類的生產與生活方式不斷改變,與大眾傳播、通訊和交際手段日臻現(xiàn)代化對應的是:私人生活、私人空間更容易被他人侵犯。在此背景下,旨在保留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寧居或獨處環(huán)境以及只屬于自己的私人生活和內心世界的安寧的住宅隱私權顯得尤為必要。 總之,人性要求住宅保存五感:歸宿感、親密感、私密感、安穩(wěn)感和自在感。[7]住宅不受侵犯權入憲的價值正是與個人的安全、自由、自主乃至家庭的保護緊密聯(lián)系在一起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體現(xiàn),它側重的是公民對國家公權力所擁有的權能,防范的是外部強力的干涉與侵犯。 五、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完善措施 正因為住宅不受侵犯權的多重屬性,追求不同的價值,其法律保護就必須予以充分考慮,而實踐中通常是作為一種自由權來加以保護,忽略了其他的權利屬性,法律保護措施主要有以下問題需加以完善: 一是程序性保護規(guī)則欠缺。中國刑事訴訟法對住宅的搜查共涉及五個條文的規(guī)定,其中有一條是科以公民配合偵查的義務,所以實際上只有四條,對搜查對象、搜查證、在場、筆錄等問題分別作了規(guī)定,整個條文比較粗略,法律保障是很欠缺的,沒有規(guī)定公共場所和住宅應采用不同的搜查程序。對住宅的刑事搜查程序違法時缺乏救濟和制裁。在中國傳統(tǒng)上認為偵查權屬于廣義的司法權,接受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所以在行政訴訟中,受案范圍明確排除了刑事偵查措施和行為,也就是說對搜查行為不服,也不能通過行政訴訟來救濟。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而無法操作,受到非法搜查侵害的被搜查人提出申訴、控告是檢察院進行偵查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途徑,但這只是原則性的規(guī)定,沒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在刑事審判中,對于搜查的違法制裁沒有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二是對安全權中的精神安全保護不足。盡管2012年1月1日實施的《行政強制法》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夜間和節(jié)假日一般禁止執(zhí)行制度,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未認可這一制度。另外,中國刑法對入戶盜竊的規(guī)定,主要是以盜竊金額作為入罪的標準,即從財產安全的角度定罪量刑,顯然沒有考慮該權利中的精神安全因素,司法實踐中往往將其轉化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精神安全的保護亟待法律予以明確認可。 三是對財產權屬性保護不力。一段時間以來,有關住宅強拆事件頻頻發(fā)生,由此引發(fā)了激烈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盡管2011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規(guī)范住宅征收有很大的作用,但還是不乏強拆住宅的事件,故對住宅這種作為維護人的基本生存的財產迄今仍確乏根本的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曼弗德雷·諾瓦克.民權公約評注——聯(lián)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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