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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順等:從禮治到法治

 百科知識博覽 2018-06-30


在社會生活中,人情不可排除,但要納入合理的軌道,才不至由于人情的不和,而使社會無序、天下大亂。那么合理的軌道是什么?孔子開出的藥方,是“禮治”。多少年里,人們以為這是治世的良方。

    “禮”的基礎(chǔ)和前提是“德”。重德輕力是儒家基本的價值取向之一??鬃诱f:“驥不稱其力,稱其德也?!?/span>[1]――好馬不以力強而被認可,而是以其品性良好獲得稱道。以比喻的方式,道出了個人的道德與實力的關(guān)系。他還說,“道(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span>[2]認為治理社會行政強制與刑法處罰都不如德化、禮治之有效。孟子則從王道與霸道的關(guān)系探討了德力關(guān)系,他說:“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3]崇王道而非霸道,尚德而非力,都是從統(tǒng)治者的手段角度看問題,從中可以知道這種道德主義的本意。孔孟重德輕力的道德主義觀念為后世儒家所繼承,一度成為中國文化的傳統(tǒng)政治觀念。

    儒家從重德輕力的道德主義出發(fā),提供的治理社會方案是“禮治”,它重視倫理道德的教化作用,提倡“無訟”。當然,孔子也說過“刑罰不中,民無措手足”之類,但與“禮”相比,法治卻是輔助性的統(tǒng)治手段?!岸Y”是儒家解決人與他人、社會一套最重要的、根本性的行為規(guī)則、道德規(guī)范,是一種“應該”、甚至“必須”服從的“絕對律令”?!蹲髠鳌ふ压辍穼ξ髦苤岸Y”記載曰:“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禮也。君令而不違,臣共而不貳,父慈而教,子教而箴,兄愛而友,弟敬而順,夫和而義,妻柔而正,姑慈而從,婦聽而婉,禮之善物也?!睘榱司S護禮,儒家規(guī)定了極為嚴格、詳盡的等級規(guī)范,如“三從四德”等??鬃釉唬骸安灰远Y節(jié)之,亦不可行也。”(《論語·學而》)“禮自外作”,無論你是否愿意,都必須無條件遵守。當然,也正因為“禮自外作”,因此儒家要求人們必須加強修行,以使人的行為舉止合乎禮的要求。

    封建社會有一整套推行“禮制”的辦法,即訂立一套完整系統(tǒng)的禮制規(guī)矩,然后借助嚴格持續(xù)的“教化”制度予以推行。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動必循禮,“禮教”的目的,在于從“禮制”達到“禮治”?!岸Y”雖不是法,但在當時卻具有法的地位,起著與法一樣整合社會的功能與作用?!岸Y”即是“法”,“禮”高于“法”,甚至以“禮”代“法”,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一個重要特色。在漫長的中國歷史中,“禮”“法”一直并稱,絕不是偶然的。

    但是,禮畢竟不是法。古人雖然也說法,如法家學說還特別強調(diào)法治,但那時實際上并沒有法。人們對法的理解和對禮的理解一樣,仍然擺脫不了“人情社會”的水平。人們崇尚“合情、合理、合法”,相比起來,總是“情”的份量更重。對法的理解和要求也是如此:“因天理,順人情”,“法不外乎人情”,“法合眾人之情”等等,往往是人們樂于強調(diào)的共識。在一定程度上,它為輕視法律提供了理論依據(jù)。不僅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要慎重考慮人情人意,就是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也必須考慮情理因素。在輿論中經(jīng)??梢钥吹?,如果有人犯了被認為不合情理的法,總是有許多人出來打抱不平,站出來呼吁、說情。至于那些沒有人情味的法規(guī),更是很難得到人們的理解和尊重,甚至有人會設(shè)法故意去違反它,從而得到人們的贊賞。因而,由于種種人情的滲透和干擾,即使有法,在執(zhí)行過程中也總是難以到位,出現(xiàn)許多偏差。況且,在制定法律的時候,就早已有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界限。說到底,那時是“人情大于王法”、“權(quán)大于法”。“打官司”往往成了“打關(guān)系”。所以多少年來,法律只能在情理的怪圈之中艱難地前行,也就不足為怪了。

“禮治”不同于“法治”之處還有一點,就是孔子主張的“無訟”。儒家為了維持封建社會的和諧與統(tǒng)一,主張,重視倫理道德對人的教化作用。同時,為了防止人們之間的爭斗,提倡“無訟”,提倡“忍讓”,提倡“退一步海闊天空”。在現(xiàn)實的糾紛中,人們往往更關(guān)注誰是“好人壞人”,而不大重視合不合法。無論是在文學作品中,還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我們常常對警察、公安虐待“壞人”而無動于衷,甚至還有一種莫名的快感;我們也總是為一位“好人”犯法后逃脫了懲罰而慶幸。這些實際上都反映出對“法律公正”的不信任和法制觀念的淡薄。

    “無訟”的主張,顯然與當時法制的水平有很大關(guān)系。但由此而一般地忽視法律的調(diào)節(jié)作用,則是一個歷史的誤區(qū)。封建社會所制定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刑法,缺少保護人民權(quán)利、調(diào)解人與人之間糾紛的系統(tǒng)的民法。走進法律程序的人,往往被懷疑和造反、偷盜、搶劫、傷害、強奸、殺人、放火等惡行相聯(lián)系。所謂“惹上了官司”的人,大多被人籠統(tǒng)地視為“有罪”、“有問題”之人。也因此,古代對于那些常常出入衙門(法庭)、經(jīng)常官司纏身的人,甚至專門替人──往往被認為是“壞人”──打官司的人,即律師,有一個很不雅的稱號──“訟棍”。這種歧視,反映了人們對法治的誤解和偏見。

從傳統(tǒng)的“禮治”走向“法治”的第一個關(guān)鍵,是變“人治”為“公治”。國家和社會的合理性,首先應該落實于規(guī)則、體制和機制的合理性和完備性,讓權(quán)力姓“公”,使它代表國家和利益或絕大多數(shù)人的共同意志,而不在于當權(quán)者、官員個人的公正和英明,不是完全寄托于個人的情感理智。相反,個人的表現(xiàn)任何時候都需要受到規(guī)則的檢驗和約束。

傳統(tǒng)的封建社會是一種宗法等級制,在這個金字塔型的權(quán)力結(jié)構(gòu)中,權(quán)力意味著一切,但公權(quán)本身卻非常容易私化成為少數(shù)人的特權(quán)。比如雖然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之類的說法,但事實上不同的等級的命運卻大不相同。且不說法律在皇帝面前顯然是蒼白無力的,所謂“朕即是法”,皇帝的“金口玉言”都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不是皇帝,事實上也有所謂“刑不上大夫”的規(guī)定,皇親國戚、達官貴人們大多可免于法律的管束;就是任何一級“父母官”,對于“子民”也具有“最終裁判權(quán)”,“子民”們的命運全得看“父母官”的清濁正邪。對于普通百姓來說,只能祈求“賢人政治”,祈求“清官”蒞臨,否則就很難獲得“公正”。

“禮治”變?nèi)酥?、公?quán)變私權(quán)的結(jié)果,意味著統(tǒng)治者們可以把法律視作自己手里秘而不宣的工具。公元前約500年時,鄭國子產(chǎn)把原來不公布的法律公開鑄在刑鼎上,就遭到了貴族、當權(quán)者們的反對。他們說:“形(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比簟懊裰獱幎艘?,將棄禮而征于書”,即老百姓知道了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就會用法律保護自己,統(tǒng)治者就失出了威嚴,百姓就難統(tǒng)治了。所以他們認為法律條文不應該公開,以求其對于老百姓的深不可測的威懾力,當然也求其對于權(quán)力之行使的方便隨意。

    這一分歧,充分顯示了“人治”和“法治”的差別的實質(zhì)。


[1]《論語·憲問》。

[2]《論語·為政》。

[3]《孟子·公孫丑上》。

本文摘自李德順、孫偉平、孫美堂著:《精神家園——新文化論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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