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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鐵川,上海文史館館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拿破侖成為督政府第一執(zhí)政后,認為自己不但能做像愷撒、亞歷山大和漢尼拔一樣偉大的軍事家,而且也能成為像斯巴達法典制定者萊克格斯、巴比倫法典制定者漢穆拉比和雅典法律變革家梭倫那樣偉大的立法者。從1800年起,他任命兩個單獨的法律改革委員會,然后又將它們合并成一個聯(lián)合委員會。凡是聯(lián)合委員會提出的建議,交由參政院的司法委員會研究,然后送他最后批準。參政院關于制定民法典的會議召開過109次,拿破侖就參加了57次。在討論中,拿破侖經(jīng)常打斷一些繁瑣的枝節(jié)爭吵,通過簡潔明晰的提問將討論帶回到實際而具體的問題之中。他強調(diào)立法的目的是回應現(xiàn)實生活需求,而不是創(chuàng)造一些生澀的法律概念。由于拿破侖的影響,《法國民法典》在風格與語言表述方面,既生動明確又淺顯易懂。新民法的條文從1802年開始公布,到1804年出齊,命名《法國民法典》。1807年9月為了彰顯拿破侖的功勞,改名為《拿破侖法典》。 民法典的問世,使他興奮不已。直到生命臨終之際,他還在圣赫勒拿島蓋棺論定式地說出這樣的話:“我的真正的光榮不在于打贏了40多場戰(zhàn)役,滑鐵盧會抹去人們對這些勝利的記憶。但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卻的,它將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拿破侖法典》作為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在破壞國內(nèi)和歐洲的封建制度,促進國內(nèi)和歐洲資本主義的發(fā)展方面起過不容低估的示范作用。但它也絕非像拿破侖預言的那樣會“永垂不朽”。 拿破侖是用專制而非民主的手段制定民法典的。當草案提交評審委員會討論時,一些共和主義者起而反對,認為民法典草案只不過是“對羅馬法奴隸般的模仿和枯燥無味的交集物”。不同力量的博弈和不同意見的爭論本屬立法過程中的正常現(xiàn)象,任何法律往往都是在集思廣益中妥協(xié)而成,而拿破侖獨斷專行地將評審委員會的法定人數(shù)減少一半,將所有持反對立場的委員全部清洗出局。一年以后,草案在沒有任何異議的情況下獲得通過。 拿破侖把他歧視女性的觀念塞進了民法典。法國大革命爆發(fā)后,爭取男女平等、保護婦女權利的呼聲很高。1792年9月,國民公會曾頒布一項法律,允許男女雙方同意即可離婚。拿破侖一向仇視婦女解放,宣稱:“婦女這些天想去哪里就去哪里,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這怎么行!需要管制。法國犯不上讓婦女占上風,她們占的便宜已經(jīng)太多了。”在拿破侖這種觀念指導下,法典雖然保留男女雙方同意即可離婚的規(guī)定,但增加了需經(jīng)雙方父母同意的前置條件,而且在手續(xù)方面比以前更復雜。按照第229-230條款,男方只要發(fā)現(xiàn)女方有通奸行為,即可提出離婚;而女方只有發(fā)現(xiàn)男方將情婦帶到家里才可要求離婚。第308和209條規(guī)定,妻子有通奸行為,可判處監(jiān)禁兩年以下,只有丈夫同意領回才能釋放;而丈夫若有通奸行為,僅可處以罰款。第376-377條強化了父權,規(guī)定父親只要提出要求,即可將不順從自己的子女判刑入獄。第213-217條尤為惡劣,恢復了中世紀為妻者必須順從丈夫的法定義務。第268和776條規(guī)定,嚴禁妻子有管錢的權利,除非她已注冊經(jīng)商。此外法典還規(guī)定妻子殺害丈夫者,不得聘請辯護人,而丈夫殺害妻子則可享有此項權利。 民法典雖然宣告勞動自由,但同時規(guī)定凡是發(fā)生勞工糾紛,法官以雇主所言為依據(jù)。拿破侖還先后發(fā)布法令,規(guī)定警察可以佩戴身份證去禁止工會活動和罷工,違者入獄,并授權警察局長可以任意處置工資糾紛。 民法典公布后,拿破侖也沒有嚴格執(zhí)行,而是采取了實用主義的態(tài)度。例如,法典禁止采用什一稅,但在1802年-1804年期間,拿破侖對被廢黜的王侯、流亡者及神職人員的財產(chǎn),照收不誤。 因此,拿破侖關注民法典,雖然也能歪打正著地推動立法事業(yè)的進步,但一個國家不用民主的方法去制定和執(zhí)行法律,是難以保證法律的良善和有效的實施,是違背法律的民主化進程的。只有民主加法治,才是憲政樂土;而專制加法治,則是兇多吉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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